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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湖人!事关你家建房!柴湖镇农村建房管理办法出炉

2021年09月01日 08:27     小编:钟小家          点击:2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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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湖的小伙伴注意了!

事关你家房子建设!

近日

《柴湖镇农村建房管理办法》

发布

具体啥内容?

咱们一起了解下!

柴湖镇农村建房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村(居)民建房用地行为,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20〕2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职责分工

  第一条 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统筹柴湖各村(社区)建房管理工作,加强乡村建筑风貌引导,按照市住建局安排统一组织开展农村工匠培训,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二条 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以及闲置宅基地与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建立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及时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指导督办各村(社区)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相关规定的宣传工作。

  第三条  国土分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对全镇范围内的房屋违建情况进行巡查,落实动态巡查管控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违法用地行为。

  第四条 乡村振兴办、移民办。负责对申报建房的农户与易地搬迁和避险解困人员名单进行比对,享受易地搬迁和避险解困的农户一般不允许再新建房屋。

  第五条 水厂、供电所。负责严格依照审批程序对符合建房要求的村(居)民开户,严禁对不按照程序申报、不符合要求的村(居)民开通水、电,配合镇政府共同做好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居)委会。负责审查建房条件并公示,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通过宣传标语、微信短信、群众大会等多种方式向村(居)民广泛宣传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相关规定,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提高广大群众对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相关规定的知晓度;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各村(社区)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切实做好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工作,落实动态巡查管控职责,首先发现、首先报告、首先制止违法用地行为,把好第一道关口。

  第七条 纪检监察室。对建房管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对在建房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村(社区)提出使用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所需资料:①户主身份证及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②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表(附件1)。

  第九条 村级审核。村(社区)重点审查以下内容:①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②是否符合宅基地分配资格条件;③拟建房用地选址是否符合规划;④外观风貌、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功能配套是否符合相关要求;⑤是否征求了建房用地相邻权利人的意见。村(社区)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征求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小组负责人和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并组织召开群众和党员代表讨论,获得半数以上通过的,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宅基地面积、拟建房面积和建筑高度、建筑风貌等情况在本村(社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社区)签署意见,并将农户申请、户口簿复印件、会议记录(意见)等材料交国土分局审核。

  第十条 政府审批。国土分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城建办、农办、乡村振兴办、移民办等单位集中会签,联审联批,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居)委会审核公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等,并综合镇有关机构的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国土分局负责审核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城建办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审核农房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涉及林业、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电力、卫健、文旅、通信等部门的,及时征求意见;乡村振兴办和移民办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享受易地搬迁、避险解困等政策。审核无异议后,由农办提交镇政府班子会议讨论研究,通过后对农户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建档备案。农办、国土分局要同步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对每宗宅基地审批全套资料建档留存,分村组有序妥善保存。同时根据要求,定期将审批资料扫描成电子档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等单位备案。

第三章 严格规范

  第十二条 严格“一户一宅”法律规定。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村(居)民出售、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禁止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房,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禁止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在新房建成六个月内,村(居)民应将易址建房后的原宅基地或在原址建房后多余的宅基地交还村级组织。

  第十三条 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 农办、国土分局要全面落实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三到场”要求。审批前,组织实地审核村(居)民申请条件、建房位置、面积、规划、地类、公示、退出原宅基地等情况;批准后开工前,组织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对村(居)民建房现场钉桩、放线;建房完工后,组织验收,实地检查村(居)民是否按照批准的占地面积、四至范围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和建筑风貌等要求建设住房。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建设住房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积极推广具有荆楚风格和本地特色的农村建筑风貌,促进美丽乡村建设。

  第十四条 强化监管严肃纪律。各村(社区)要压实监管主体责任,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东建西等违反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管理的违法行为要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劝阻、制止。鼓励群众举报违法建房行为,群众先于村干部报告违建的,责成支部书记向柴湖镇缴纳保证金,用于奖励举报群众。对违规建房管控不力的村,严肃追究支部书记和分管干部责任。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合力控违,农办、各村(社区)等部门要常态化宣传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市镇相关管理办法;国土分局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城建办要将村(社区)建房管理工作纳入季度考核,考核结果与村(社区)干部绩效工资挂钩;农办要严肃查处未依法取得建房审批手续,或未按照建房审批手续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批,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依法依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违建房屋。对未退还的,农办、城建办要组织相关村(社区)、相关单位依法依规拆除;开发区纪检监察室要对在建房管理工作中未批先建管控不力、建房审批管理不严、批后建房监管不力、未经批准开通水电的村(社区)干部和相关单位人员依法严肃追责。

  房屋违建举报电话:4019910。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柴湖镇人民政府。

  「注:本红头文件已于2021年7月31日下发至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表


信息来源:魅力大柴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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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校对|小豆芽  编辑|钟小房  美编|钟小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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