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2019年度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为做好钟祥市2019年度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98号)、《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申请条件
(一)中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钟祥市城镇常住户口(不含农业户口)、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179元(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2723元的80%);
3、申请家庭无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2.68㎡(2013年度人均住房面积37.8㎡的60%)。
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钟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收复印件查验原件,下同);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及离婚证复印件、丧偶死亡证明);
4、享受城市低保的,需提供《钟祥市社会救助证(城市低保)》复印件;
5、有固定工作的提供近一年的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离退休的,提供近一年的退休费银行发放记录;
6、城镇征收拆迁户需提供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
7、申请人出具的《钟祥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声明)书》。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的,原则上优先满足房源所在地的户籍家庭,乡镇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原则上以住房租赁补贴予以保障;30岁以下未婚青年不能以个人户籍单独申请;七十周岁以上老人或因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及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单人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179元;申请人以个人为单位申请的,月收入低于3268元(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2723元的120%);
2、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住房。父母或配偶等直系亲属为本市城区户籍的,不得按该类型申请。
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钟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及离婚证复印件、丧偶死亡证明);
4、提供近一年的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单位的推荐担保函;
6、申请人出具的《钟祥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声明)书》。
(三)新就业大学生、引进人才、园区招商企业高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新就业大学生为毕业时间未满5年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毕业生;引进人才为市委人才办认定并颁发认定证书的人员;园区招商企业高管为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经企业任职的人员;
2、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人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住房和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父母或配偶等直系亲属为本市城区户籍的,不得按该类型申请。
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钟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单位推荐担保函;
4、新就业大学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引进人才提供市委人才办颁发的认定证书复印件;园区招商企业高管提供招商引资协议、公司任职文件和毕业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出具的《钟祥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声明)书》。
(四)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钟祥市城镇常住户口(不含农业户口)、年满18周岁;
2、申请家庭无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3、申请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湖北省钟祥市社会救助证(城市低保)》复印件;
提交资料与中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相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新就业大学生、引进人才、园区招商企业高管不含):
1、拥有私人汽车的;
2、拥有商铺、写字楼、仓库的;
3、经工商注册登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或虽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但实际在从事经营活动,且入股股金或实际投资额5万元以上的(含5万);
4、已获得了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5、纳入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
6、无偿居住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公有产权房屋的。
二、申请受理时间
1、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常态受理,分季度审核公示,根据房源筹集情况实施公开配租。
2、住房租赁补贴分季度进行申报、审核、发放,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申报,第三个月的15日前完成审核和公示,25日之前发放到个人账户。
三、申请审核程序
(一)中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领取《钟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或《钟祥市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或在钟祥市房地产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并如实填写。
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组织人员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进行社区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3、复审。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申请人的信息汇总制表,并委托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和市婚姻登记处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车辆、营业执照、婚姻等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比对,15个工作日内,被委托单位将比对结果反馈到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比对结果对申请家庭的人均收入和住房面积及其他条件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在钟祥市房地产管理局门户网站“住房保障信息”栏集中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4、配租或补贴发放。申请公租房的,经公示无异议,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作为保障性住房轮候对象予以登记,根据房源筹集情况公开配租;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经公示无异议,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期限发放。
(二)新就业大学生、引进人才、园区招商企业高管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程序
1、申请。 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在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大厅领取《钟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或在钟祥市房地产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并如实填写。
2、初审。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初审,所在单位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3、复审。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申请人的信息汇总制表,并委托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和市婚姻登记处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车辆、营业执照、婚姻等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比对,15个工作日内,被委托单位将比对结果反馈到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比对结果对申请家庭的人均收入和住房面积及其他条件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在钟祥市房地产管理局门户网站“住房保障信息”栏集中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4、配租。申请公租房的,经公示无异议,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作为保障性住房轮候对象予以登记,根据房源筹集情况进行公开配租。
四、审核认定标准
1、户籍认定:原则上以户口簿记载的人员为家庭成员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户口未登记在一个户口簿上的需出具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2、收入认定:主要以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对结果报告”为标准认定;“核对结果报告”没有收入信息,但有稳定工作或离退休的,以提供的工资、奖金及公积金收入或退休工资为标准核定;“核对结果报告”没有收入信息且无法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的,男性18-60周岁、女性18-55周岁无正当理由未就业的,以钟祥市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就学、患病、伤残、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除外),因就学、患病、伤残、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导致不能正常就业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房产认定:已办理产权登记的以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对结果报告”为准;未办理产权登记或无自有住房的以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审核意见为准。
五、公租房租金、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钟价工服[2018]10号文《关于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执行:惠民小区为4元/㎡/月,利民花园为3.3元/㎡/月,利民小区、东街生资和创业园小区3.5元/㎡/月,南湖新区和安居花园3元/㎡/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租金标准为0.8元/㎡/月)。
2、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6平方米,租赁补贴按照保障面积标准与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差额计发。每个申报家庭最高保障总面积为60平方米;补贴标准为4元/㎡/月。
六、其他规定
1、因申请人拒绝接受调查,致使住房保障办公室不能准确掌握申请人情况的,不予审核公示。
2、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军烈属、伤残军人、失独家庭、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棚户区改造和征收拆迁对象,予以优先配租;对1-2级下肢残疾、1-4级军残或伤残人员、盲人家庭,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优先配租低楼层住房。
3、因房屋征收已选择安置住房或已选择领取货币补偿,补偿金额超过30万的(不含30万);因车辆转移登记未满一年的;因离婚使房屋归于一方,导致无房居住,离婚登记未满两年的(法院判决离婚的除外)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4、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停止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5、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必须由申请人本人或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共同申请人办理,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公证委托书。
6、从配租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租赁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
7、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三年,租金按年度预缴,每年12月为最迟缴纳时间,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应当腾退配租的公租房。租赁合同到期,需续租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租金。
8、新就业大学生、引进人才、园区招商企业高管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过渡期为三年,三年期满予以退出,仍需续租的按照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
9、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及时公开住房保障信息,对保障对象家庭的住房、收入等状况实行三年一次资格审核和动态监管制度,对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予以清退。
10、经查实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骗取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保障办公室责令腾退,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期间的租金及费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已取得资格但尚未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予以取消轮候登记。
11、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并退出保障房,无自有住房的,自变化之日起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违规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令退回。
12、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