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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专项整治,荆门已出手!

2020年08月23日 17:20     小编:钟小楼          点击: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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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荆门市住建部门全面启动对荆门市房地产开发、中介及物业服务的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

据悉,这是一场全省统一开展的综合性整治行动,时间从8月持续到11月。根据全省部署,结合我市的特点,市住建局对此次专项整治内容列出了清单,其中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整治13类问题;对房地产中介机构,重点整治12类问题;对物业服务企业,重点整治10类问题。

 

图片来源:网络

荆门市住建局要求各地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立投诉举报信箱,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利用网络、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房地产企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增强群众风险防范意识,保护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盘、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和物业服务项目的巡查检查,认真摸排问题,建立台账清单,加强督办整改;对群众反映强烈、投诉举报较多、问题整改不力的企业予以重点检查,严格依法查处,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此次整治,住建(房产)部门将与发改、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税务、网信、金融等主管部门协调,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对存在不良信用信息的企业,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对严重失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01
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治内容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通过虚假价格承诺、虚假价格促销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2.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以认购、预定、排号、发卡、VIP入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

4.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5.商品房自销售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未按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如向购房人出示的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等),或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或者价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

6.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其他商品或者服务;

7.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擅自销售已抵押或已查封的商品房,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8.将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

9.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10.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11.商品房预售款(含定金、按揭贷款等)不进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12.涉及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行为;

13.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02
房地产中介机构整治内容

1.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2.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3.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4.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和备案信息、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5.违背客户意愿,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6.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7.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8.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9.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10.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与售房人、投机炒房团伙串通,恶意抬高房价,扰乱市场预期;

11.未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息登记,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

12.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03
物业服务企业整治内容

1.未按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2.未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支账目等相关信息;

3.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和标准提供服务或收费的,只收费不服务或服务不到位;

4.未按照规定办理承接查验手续;未将承接查验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档保存;未按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5.擅自占用、违规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挪用、侵占业主公共收益;

6.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未按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的;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不按照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

7.未建立并落实共用设备设施维护制度;未履行对消防设施、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维护义务,并配合、监督维保单位;

8.未对物业区域内违法违规行为履行劝阻、制止、报告义务;未明确物业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未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进行劝阻或报告;

9.未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工作应急预案;未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突发事件;未落实二十四小时值班制;

10.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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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荆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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